张某某遭虚假身份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身份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遭遇诈骗引发劳动争议。被申请人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导致员工在虚假投资场景中受损。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主管的李某。李某以公司新推医疗养老项目为名,诱导张某某在支付宝进行投资理财。期间多次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后账户异常被冻结,累计损失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李某身份造假后向公司索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赔偿全部损失;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已履行入职审查义务,认为员工未核实资质导致损失应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李某任职证明及平台交易记录,公司未能出示相关证据。张某某提交婚恋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证明李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公司承认李某曾使用公司邮箱联系,但称属离职人员冒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李某使用虚假身份与员工交易构成欺诈,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员工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等真实情况。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验证管理,员工需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资质。涉及大额转账前应确认对方身份真实性,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对于非平台交易的私下转账行为,需自行承担部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