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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家政公司员工骗取服务费遭仲裁

【标题】冒充家政公司员工骗取服务费遭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家政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预约家政服务,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提供服务并收取约3.5万元费用。后张某某发现该工作人员并非公司正式员工,且服务未实际开展,遂通过微信多次要求退款。仲裁期间,公司否认该员工身份,但张某某提供网站截图、转账记录及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证明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招聘人员实施精准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该员工为第三方合作人员,且未签订正式合同,认为张某某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微信转账记录与网站截图的关联性。公司虽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通话录音中提及的公司内部话术及平台注册信息,认定存在伪造公司名义进行交易的嫌疑,要求补充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明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服务费用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475条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结合《电子商务法》第38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以及《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核实服务人员资质及公司资质真实性,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企业应规范员工授权管理,避免因第三方冒用企业名义导致纠纷。维权时应注意证据链完整性,可通过公证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