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获赔
【标题】某科技员工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获赔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案,案由为员工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造成公司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办公期间接到自称是公安机关的陌生来电,对方以涉嫌洗钱为由要求其配合调查。通过电信电话场景,骗子诱导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谎称需将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进行'资金核查'。在多次要求充值入金后,张某某按指示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事后公司发现资金异常,立即启动紧急止付程序,但因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仅追回部分资金。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张某某辩称对方精准使用公检法话术实施诈骗,且公司未提供安全培训,主张仅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提交了转账凭证、紧急止付通知书及部分聊天记录;张某某出示了通话录音、屏幕共享操作记录截图及对方发送的伪造警官证照片。仲裁委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确认骗子通过电信网络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但认定张某某在操作过程中未完全履行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损失责任,张某某赔偿公司2.1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反诈培训,完善资金审批流程;个人遭遇类似骗局需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公检法人员不得通过非官方渠道要求资金核查,遇此类情况应立即挂断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