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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女,32岁)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兼职岗位,后被卷入刷单诈骗案,因现金交付导致资金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客服兼职,入职后被要求以刷单形式获取返利。公司人员假扮平台客服,通过QQ引导其操作虚假投资理财项目,声称可修复征信并承诺高额回报。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按指示将3.5万元现金交给公司指定账户,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无法提现,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个人操作失误,且已履行培训义务,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现金交付凭证,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司法鉴定确认聊天记录真实性后,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用工行为,但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求职需警惕'刷单返利'陷阱,核实企业资质和平台真实性。现金交付应保留完整凭证,遭遇账户冻结要及时报警并收集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企业主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员工参与非法活动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