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拟币诈骗冒充投资老师案
【标题】张某某被虚拟币诈骗冒充投资老师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诈骗产生纠纷,案由涉及虚拟币转账及冒充身份欺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联系,对方以'投资导师'身份推荐'考试包过'服务。在所谓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中,张某某被诱导通过虚拟币扫码支付约3.5万元费用。后发现该所谓老师实为公司离职员工,且平台无法提供真实教育培训服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紧急止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投资老师实施精准信息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该员工为个人行为,且已按流程进行虚拟币紧急止付,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员工行为与公司无关。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对员工使用公司名义的监管措施,公司承认未建立虚拟币交易审核机制。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对员工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裁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转账金额的70%。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风险的通知》
【分析启示】企业需建立虚拟币交易合规审查机制,员工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投资者应警惕'包过'等虚假承诺,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