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地居民,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涉嫌诈骗的科技型企业,本案系因虚假贷款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业务时,被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李某以'可办理高额贷款'为由诱导。李某伪造银行工牌,谎称需缴纳保证金并提供虚假的贷款合同模板。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通过线下交付现金约3.5万元至李某处,后被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以完成'贷款审批'。直至6月发现被骗,因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时限,导致款项无法追回。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为李某冒用企业名义实施诈骗;公司则称李某虚构身份,且交易通过私人账户完成,否认存在职务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及现金交付见证人证言。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实地走访社区服务中心,确认李某使用的企业标识与公司注册信息存在高度相似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规则,结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单位犯罪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线下接触+要求验证码'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人员身份。对于企业而言,应加强员工身份管理,避免因标识相似性引发连带责任。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