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诱导投资诈骗员工3.5万元
【标题】短信诱导投资诈骗员工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地个体经营者,因求职通过招聘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诈骗,导致张某某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后账户异常,遂立即报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收益理财岗位'招聘信息,被要求下载指定APP进行入职培训。该公司虚构投资项目,以'内部渠道'为由诱导张某某使用信用卡支付3.5万元投资款,资金到账后账户被冻结且平台无法登录,遂于2024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通过电信网络虚构投资理财项目,利用短信链接诱导其进行信用卡支付,构成诈骗;公司辩称已明确提示投资风险,且张某某系自行下载APP操作,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聊天记录、短信截图、信用卡支付凭证及平台无法登录的证据。公司仅提供招聘信息截图,未能证明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仲裁员结合支付记录异常时间点及平台运营主体信息,认定公司存在诱导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3.5万元,并赔偿同期银行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利用通信工具实施诈骗的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招聘平台以'高收益'为诱饵的异常投资要求,核实平台资质及合同条款。发现资金异常转移时,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维权,避免因延迟报案影响案件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