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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涉及非法占有财物及退款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谎称能办理考试包过服务。在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后,以'公检法调查'为由诱导其向指定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转账后APP被下架,公司人员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通过第三方完成资金转移,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下架通知截图。公司仅提供所谓'合作方转账记录',但无法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委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确被快速转出,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返还张某某2万元,其余1.5万元因无法查明具体资金流向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公检法'名义诈骗,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至关重要。用人单位应避免违规操作,对于诱导性交易需承担主要责任,但受害人亦应核实交易真实性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