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投资培训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投资培训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参与虚假投资培训被要求缴纳培训费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入职后,公司人事以'投资理财培训'为由,安排其参与线上课程,期间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其通过信用卡支付3.5万元培训费。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培训资质,且所谓'投资导师'实为虚构身份,遂要求退还费用遭拒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员工自愿参与的商业培训,且已提供课程服务,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提供的社交平台对话记录、信用卡支付凭证及培训网站截图。公司虽提交了课程大纲,但无法说明资金具体用途。经核查,涉案资金流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且公司注册信息与宣传内容存在重大矛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培训项目、伪造师资资质等行为,但因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故对其主张部分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培训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人单位不得虚构项目诱导员工付费,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