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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冒充银行诱导下载虚假APP诈骗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冒充银行诱导下载虚假APP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投资理财纠纷与公司产生争议,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短信,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通过短信链接诱导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投资APP,以'财务人员'身份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在完成身份验证后,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该APP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APP为诈骗平台,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无法追回,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其工作人员冒充银行人员实施诱导操作;公司辩称员工行为属个人行为,且未签订相关协议,公司无直接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短信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APP界面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管理记录。经核查,公司APP存在伪造金融机构标识的违规行为,且未对员工进行反诈培训,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损失并赔偿维权费用,认定公司通过虚构投资场景实施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民事欺诈的认定与处理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金融业务合规培训,警惕虚假投资平台伪装。投资者需核实机构资质,避免点击不明链接,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并报警。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