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虚构兼职骗局致张某某损失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构兼职骗局致张某某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兼职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该公司兼职岗位,后因转账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以提供网络购物返利兼职为由,要求其先缴纳3000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后,被冒充客服的人员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继续转账,累计损失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业务,且多次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无法及时止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兼职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超止付时限,否认存在欺诈意图。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提供的短信截图及转账记录,确认其与公司存在虚假兼职关系。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亦无法说明业务真实性。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明细及冒充客服的通话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兼职项目、诱导转账等行为,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其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次要责任后部分支持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实施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分析启示】网络兼职应通过正规平台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安全账户'等话术。用人单位需确保业务真实性,避免诱导脱离正规交易渠道。电子数据应第一时间保存,发现诈骗及时报警并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