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服务项目产生纠纷,张某某以诈骗为由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接触自称某银行理财经理的人员,对方以医疗养老投资项目为名承诺年化收益达15%。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养老项目运营资质,且所谓贷款审批通过仅为伪造文件,遂于2024年8月报案但未及时止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和虚假宣传,要求全额退款;公司则称工作人员仅提供咨询建议,未直接参与转账操作,且称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属自身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发现对方使用公司名义伪造金融机构资质。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对公账户转账流程存在异常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投资款,剩余部分因报案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养老投资项目,核实对方金融机构资质。发现受骗后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对公账户转账需注意资金流向核实,防范身份冒充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