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冒充财务人员诈骗未及时报案遭部分胜诉
【标题】女子被冒充财务人员诈骗未及时报案遭部分胜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刘某。对方以能操作考试包过为由,诱导张某某在电商平台进行多次充值,累计约3.5万元。交易全程脱离平台监管,通过线下现金交付完成。张某某仅保留部分短信截图作为证据,直至半年后发现被骗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刘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被申请人称无法核实交易真实性,且未收到任何款项。争议焦点在于电子证据是否能有效证明诈骗行为及公司责任归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对短信截图的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审查。被申请人要求补充转账凭证,但申请人无法提供完整交易记录。仲裁委结合平台聊天记录与资金流向,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需在15日内返还申请人1.2万元,其余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关于电子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婚恋平台虚假身份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交易记录。脱离正规平台的现金交易易导致维权困难,建议通过官方渠道办理业务,发现异常及时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