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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被冒充领导诈骗损失难追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冒充领导诈骗损失难追

【基本信息】申请人李某某为某市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服务项目产生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李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张某某为好友。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由,诱导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3.5万元用于'贷款审批通过'。后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实为冒充领导的骗子,要求平台调取交易信息时遭拒,提现受阻导致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李某某主张平台应配合调取信息并赔偿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称未收到款项且无法核实张某某身份,认为李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链断裂。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李某某提交了与张某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但平台质疑短信截图真实性。经核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仅能提供部分交易记录,且未留存张某某身份验证信息。李某某未能完整证明对方身份及诈骗过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李某某未能充分证明张某某冒充公司领导的侵权行为,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信息调取不配合的过错,判决平台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赔偿损失。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身份诈骗,转账前应核实对方身份信息。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完善交易留痕机制,遇异常情况应及时配合调查。本案因证据不完整导致部分责任认定,提醒公众注意电子证据保存时效性。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