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索要屏幕共享诈骗投资用户
【标题】冒充公检法索要屏幕共享诈骗投资用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入职后被安排参与'虚拟币投资'项目,公司负责人以'公检法联合办案'名义要求其冒充执法人员,通过伪造中奖信息诱导客户将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期间要求张某某配合屏幕共享操作导致客户账户冻结,最终造成约3.5万元损失。张某某在仲裁中主张公司存在诱导其参与诈骗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称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诱导其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张某某系主动参与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其业务属于合法投资咨询范畴,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流向,审查聊天记录显示公司曾多次要求张某某使用'冻结账户'话术。公司提交的所谓'投资协议'被证实系伪造,张某某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其被要求配合诈骗操作。庭审中双方对'工作内容合法性'产生激烈争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张某某需赔偿公司业务损失1.5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合规培训机制,员工发现工作内容违法应及时举报。网络诈骗案件中,虚假身份诱导和屏幕共享操作均属违法手段,但需结合证据认定责任比例。建议劳动者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