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开启屏幕共享诈骗案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开启屏幕共享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医疗养老项目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案,案由涉及假药推广与第三方支付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为好友,对方称系投资导师可指导养老项目。王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导张某某在虚假平台购买假药,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权限进行转账操作。张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王某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系诈骗遂报案。公安机关查明王某冒充投资导师,利用虚假平台伪造医疗养老项目开展诈骗活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王某冒充投资导师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愿参与投资,且已提供部分服务,应按约定扣除费用。争议焦点在于转账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王某通过虚构医疗养老项目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权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仲裁庭采信张某某证据并认定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相关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投资宣传的规制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中应严格核实对方身份,切勿随意开启屏幕共享权限。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应及时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固定证据,遭遇虚假医疗养老项目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紧急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