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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金融机构医保诈骗致损失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金融机构医保诈骗致损失

【基本信息】张某某(女,32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该公司担任财务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张某某因涉嫌医保报销问题被公司指派处理网络购物平台资金纠纷事宜。

【事实背景】2024年9月,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某通过社交平台伪造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以'医保报销政策变动'为由诱导张某某操作网络购物平台账户。李某某声称存在高收益低风险的'医疗养老项目',要求张某某将网贷提现后的3.5万元转账至指定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5日通过网站截图确认所谓'紧急止付窗口'已关闭,遂按指示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平台无真实交易记录,遂要求公司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指派员工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员工行为属个人操作,且已通过社交平台完成业务交接,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公司管理责任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三次质证,重点审查李某某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网站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提交的'业务交接单'显示李某某系自主联系客户,但未能证明其身份真实性。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网站截图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存在伪造交易记录的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员工身份审查不严,存在管理过失;李某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行为成立。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约2.45万元,李某某个人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对资金返还的规定。公司未履行员工身份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身份验证机制,警惕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劳动者遇'高收益项目'应核实对方资质,发现异常及时通过官方渠道确认。本案中网站截图虽可证明交易异常,但未能完全证明诈骗故意,导致赔偿比例受限。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