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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HR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HR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求职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对方以高薪为诱饵要求其先交培训费。面试人员自称HR李某某,通过视频通话指导张某某签订空白合同并转账现金。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培训费存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办公场所且无法联系,遂于6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超过紧急止付时限未能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HR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该款项系正常培训费,且合同已签字确认,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及合同原件,公司仅提供格式合同反驳。经核实,公司注册地址为空置厂房,且无法出示李某某劳动合同。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电子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定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及虚构培训项目的违法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扣除平台手续费及合理调查成本后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及人员身份,警惕'高薪+培训费'等诈骗套路。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通过12368等渠道报案,超时可能影响止付效果。电子证据需及时公证保全,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及退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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