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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保健品过程中遭遇诈骗,公司被指存在诱导转账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医疗养老类商品时,被自称公检法人员的客服以'健康检查'为由添加微信。对方伪造警官证照片,要求其通过支付宝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保证金',并威胁不转账将影响养老金发放。张某某信以为真完成转账后,发现账户异常且资金被快速转出,遂向平台投诉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仅提供电商平台服务,未参与具体诈骗行为,且转账账户为第三方关联账户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账户资金流向证明及员工身份核实材料,公司仅提交了电商平台合作协议。张某某出示了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APP截图及账户异常报警回执,证明公司存在诱导性营销行为。公司未能就账户非本人使用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供履约能力证明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退回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剩余7000元因无法证明具体用途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认定标准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利用虚假身份实施欺诈'的认定条款

【分析启示】建议老年人购买保健品前核实资质,警惕'公检法'身份诈骗;电商平台应加强账户监管,对异常资金流动及时预警;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违法所得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