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平台骗转3.5万元虚拟币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骗转3.5万元虚拟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网络购物关系,因遭遇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电信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物后收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称其贷款审批通过需缴纳保证金。对方通过伪造的合同协议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引导其在所谓'金融监管平台'操作转账。张某某先后向两个虚拟币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该平台实际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虚假网站,与金融机构无关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损失,公司辩称系个人自愿交易且已尽到平台监管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平台截图,公司出示了平台备案信息。因缺乏直接对话证据,仲裁委要求补充银行流水及平台异常检测报告,最终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剩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平台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需警惕'贷款保证金'骗局,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平台应完善风控系统,对异常交易及时预警,避免员工因信息不对称成为诈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