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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信电话接到自称'投资老师'的陌生号码来电,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噱头,诱导其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APP。在APP内,工作人员要求其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并承诺高额返利。张某某先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APP已下架且无法联系平台客服,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该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损失,且APP已下架无法追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确认该公司通过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行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过错,仲裁委采纳全部证据并启动司法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其返还张某某全部投资款并承担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需警惕虚假投资平台,保存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平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避免陷入'安全账户'诈骗陷阱。仲裁委支持申请人主张体现法律对欺诈行为的严惩态度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