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虚拟币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虚拟币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退休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服务项目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该公司通过虚拟币投资诈骗其约3.5万元资金。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名,诱导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虚拟币账户转账。期间财务人员多次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后资金被转入境外虚拟币通道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养老服务项目实施精准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行为。双方对资金流向是否受骗存在根本分歧,张某某提交APP截图及第三方支付记录作为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出示通话录音、APP界面截图及资金流向明细,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仲裁员重点审查虚拟币交易异常及客服诱导话术,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2.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启示】警惕以'医疗养老'为名的虚拟币投资骗局,核实机构资质及资金流向。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屏幕共享,保留通话记录、APP截图等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