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退休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医疗养老项目产生纠纷,公司被指控通过虚假宣传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区活动时结识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名推荐所谓'特效药',通过微信发送伪造资质文件并要求扫码支付3.5万元入金。张某某按指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二维码转账后,发现所谓药品系三无产品且项目无实际运营,遂要求退款遭拒。李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强调'保本理财',但公司始终未提供真实交易凭证及药品来源说明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强调已履行服务义务,否认存在虚假宣传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期间,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药品实物照片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部分会员名单及虚假服务协议。仲裁员就'医疗养老项目真实性'及'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进行重点质证,发现公司无法说明药品销售渠道及资金流向,且部分聊天记录显示李某使用伪造公司印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2万元入金,驳回其余赔偿请求,认定其存在虚假宣传及冒充身份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处理条款,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警惕'健康投资'骗局,建议保留电子证据原始载体。对于线下诱导转账行为,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报警处理。个体经营者冒充专业机构实施诈骗,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