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诈骗证据链不全张某某追要退款遭拒
【标题】假药诈骗证据链不全张某某追要退款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医疗养老骗局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案由涉及假药销售及资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区活动中结识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名推荐所谓'特效药'。李某通过微信发送虚假检测报告,诱导张某某扫描二维码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药品为假药,要求退款遭拒,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代表公司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否认存在真实交易。双方对转账是否构成诈骗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药品实物进行质证。公司虽提供部分业务单据,但无法证明与张某某交易的真实性。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最终认定存在交易关系但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部分款项共计1.8万元,对剩余诉求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
【分析启示】警惕线下活动中的身份冒充陷阱,重要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消费者发现被骗后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