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假币调包骗局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假币调包骗局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个体经营者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假币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地街面经营时,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嫌疑人以办理业务为由骗取信任。对方通过电信电话联系,谎称需缴纳手续费后可办理业务,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张某某发现对方使用假币调包,且提供的网站截图显示虚假业务信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身份冒充及假币调包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交易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且未直接参与诈骗过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等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审核义务的情形。公司虽主张与诈骗无关,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公司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的过错程度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电信诈骗手段,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业务信息,发现假币调包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