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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张某某主张被虚假平台诈骗导致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某科技公司发送的短信,称其报名的在线教育项目可获得高收益回报。对方以客服身份诱导张某某在虚假平台注册并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转账后平台迅速关闭,资金无法追回。张某某发现该公司财务人员曾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要求其提供银行卡信息,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诱导其通过虚假平台转账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愿参与投资,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不构成犯罪。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虚假平台截图及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资料,未能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委通过调取通信记录及平台注册信息,确认公司员工存在冒充客服及金融机构人员的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教育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裁决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约3.5万元,并处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规范客服管理,防范冒充身份诈骗。个人应警惕高收益诱惑,对要求提供银行卡信息的陌生来电保持警惕,及时通过电子数据固定证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