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假公职人员诱导转账3.5万元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假公职人员诱导转账3.5万元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收到自称税务稽查人员的私信,称其工资存在税务问题需立即转账处理。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诱导张某某通过非平台方式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转账后发现系诈骗,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挽回,遂向仲裁委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进行反诈培训且未提示平台转账风险,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则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确认张某某证据链完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约2.45万元损失,张某某因未尽核实义务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员工反诈培训,明确平台交易要求;个人需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保存电子证据。本案中张某某虽因脱离平台交易承担部分责任,但公司未履行法定反诈义务仍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