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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诱导虚拟币转账获赔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诱导虚拟币转账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员工利用虚假平台实施诈骗行为的责任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收到陌生短信链接,点击后进入仿冒客服页面。对方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诱导其将约3.5万元虚拟币转入所谓'资金监管账户'。期间员工李某通过电信网络伪造公司授权文件,利用线下街面场景布置虚假办公环境,最终资金经跨境流转被洗白。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李某虚构平台操作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诈骗,与公司无关且未签订相关协议,认为虚拟币转账属员工自主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手机中的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核查电商平台异常链接备案信息,委托第三方机构追踪资金跨境流转路径。公司虽提供员工考勤记录,但无法说明李某异常操作的审批流程,亦未举证证明已履行网络安全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员工李某的诈骗行为存在监管失职,判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70%赔偿金额,扣除其未尽核实义务的3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电商平台应完善账户验证机制,企业需强化对员工网络行为的监管。遭遇虚拟币诈骗时应及时固定屏幕共享记录、通话时长数据及资金流向证据,通过跨境资金追踪技术协助司法认定。劳动者维权时应注意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保留平台异常链接、客服话术等关键证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