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消费者退款被仲裁
【标题】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消费者退款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旅游出行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服务后遭遇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旅游平台预订行程,支付约3.5万元费用后,客服称因系统升级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退款。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张某某在QQ群内提供验证码并点击不明链接,后发现账户资金被转走,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伪造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公司则称退款流程系员工个人行为且已要求验证码验证身份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QQ聊天记录、APP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承认员工存在资金多级拆分操作但否认诈骗故意。仲裁委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并确认电子数据固定完整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但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提供验证码,公司需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避免点击陌生链接。企业需规范员工行为,防止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