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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交友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婚恋交友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交友遭遇诈骗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性质为民事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认识自称'刑侦支队王警官'的刘某。对方以能办理教育培训考试包过为由,要求其向'安全账户'转账。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刘某',在财务人员李某协助下,分三次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刘某实为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分子,立即报警但未能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刘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未与张某某建立合同关系,转账行为系张某某个人自愿,公司仅为账户开户单位且无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刘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公司提供开户资料证明账户归属,但未能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员结合短信内容、转账时间及财务人员异常操作,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核实账户使用情况后,依法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但对张某某主张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诈骗行为的处理规定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易成为诈骗高危领域,需警惕冒充公检法的'安全账户'骗局。建议保留完整通讯记录,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发现异常转账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用人单位若存在账户管理疏漏,需承担相应协助义务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