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电商冒充招聘诈骗张某某损失3.5万元

电商冒充招聘诈骗张某某损失3.5万元

【标题】电商冒充招聘诈骗张某某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电商平台用户,因遭遇电信诈骗导致3.5万元损失,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收到'中奖通知',对方自称是平台招聘专员,以需缴纳培训费为由要求通过微信转账。在对方诱导下,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将银行卡信息与虚拟币账户关联,最终约3.5万元转入指定虚拟币通道。资金到账后,诈骗分子伪造培训课程界面要求继续缴费,后突然失联。平台虽封停涉案账号,但无法追回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监管漏洞导致诈骗发生,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平台认为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诈骗系个人操作导致,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平台出示用户协议截图但未提供有效风控措施证明。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屏幕共享操作痕迹与虚拟币转账记录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未尽到对异常交易的监控义务,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要求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8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电商平台应完善风控系统识别虚假账号,用户需警惕'中奖'等话术诱导,发现异常应立即中断操作并保留证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