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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婚恋诈骗损失部分追回

【标题】个体经营者婚恋诈骗损失部分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婚恋交友平台运营方,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自称金融公司高管的李某。李某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期间使用屏幕共享技术展示伪造的征信报告,诱导张某某脱离平台进行私下交易。6月15日李某称已完成修复,要求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分三次转账共计2.8万元。后发现李某身份造假,立即停止转账并报警,但因未及时保存部分聊天记录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婚恋对象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称平台仅提供交友服务,交易过程未涉及平台管理,且无法核实资金流向的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了第三方支付凭证、屏幕共享截图及部分聊天记录。被申请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需平台方配合核实交易过程。仲裁委采纳申请人的电子数据及平台风控日志,确认被申请人存在虚假身份审核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申请人2.1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电子数据应以原始载体为证据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强化实名认证机制,用户需提高警惕避免脱离平台私下交易。电子数据保存期限建议不少于3年,遇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并同步报警。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核查资金流向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