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通过微信被冒充对象骗走3.5万元
【标题】学生通过微信被冒充对象骗走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因网络婚恋遭遇诈骗,向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返还财产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李某。对方以'公司内部福利'为由,编造需要缴纳'消灾费'才能保障投资安全的谎言,诱导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通过线下街面现金交付方式向李某提供的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遂向公司索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且应承担还款责任;公司辩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否认与案件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调取微信平台相关记录,但公司以隐私为由拒绝配合。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现金交付见证人证言及转账凭证,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依据证据认定公司未尽到对收款账户真实性的审核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款项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78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分析启示】网络婚恋需谨慎核实对方身份,投资前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确认收款账户真实性。遇到资金纠纷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影响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