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刘某相邻采光纠纷致伤案
案件事实
赵某与刘某系某小区相邻住户。刘某为承租人,长期在阳台搭建遮光棚,严重影响赵某室内采光。赵某多次交涉无果,双方矛盾激化。2023年5月10日,赵某再次上门理论,刘某情绪失控,从屋内冲出咬伤赵某左臂。赵某随即报警并就医,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经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赵某主张刘某侵权,刘某辩称赵某长期骚扰,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经查,双方对矛盾升级均有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赔偿分歧较大未果。赵某提起诉讼。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伤残等级。法院结合报警记录、医疗病历及现场监控,认定刘某咬人行为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但赵某长期侵权引发纠纷,亦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与赵某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适用混合过错原则。鉴于刘某行为直接导致伤害,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刘某承担70%赔偿责任,赵某自担30%。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最终判决刘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相邻采光纠纷中暴力行为的界限,明确了正当防卫与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在混合过错情形下,合理划分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对邻里和谐与人身安全的平衡保护,具有典型的教学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