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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张某与李某系相邻农田承包户。因李某长期占用张某农田边缘堆放杂物阻碍通行,张某多次协商无果。当日清晨,张某欲前往自家农田耕作,李某再次阻拦并言语挑衅。双方发生激烈口角,李某突然上前推搡张某,张某后退中摔倒,头部及肢体多处受伤。经医院急诊病历记载,张某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及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五百元。张某因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关于误工费,因张某系自由职业者,无固定收入证明,具体金额暂无法确定,需结合当地行业标准酌情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固定了双方冲突经过、医院病历资料及伤情鉴定报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侵权责任划分及误工损失认定展开。鉴于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轻伤,且纠纷起因于李某长期阻碍通行,但张某在冲突中亦有一定激化言行,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侵害张某身体健康权,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对矛盾激化负次要责任。综合考量,确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鉴于张某误工费金额未确定,法院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结合住院天数,酌情认定误工费为人民币4500元。最终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1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邻里通行权纠纷升级为侵权伤害的法律后果。明确了在混合过错情形下,即使受害人有过错,侵权人的主要赔偿责任不因治安处罚而免除。同时,对误工费“金额未确定”情形提供了司法酌定的裁判思路,对基层邻里纠纷化解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