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赵某诉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与周某系同一小区相邻住户。因周某长期在自家院子门口堆放杂物,阻碍赵某正常通行,双方多次发生口角。2022年8月12日下午,赵某再次强行穿越周某院子门口欲清理障碍物时,周某饲养的未拴绳大型犬突然冲出咬伤赵某腿部。赵某倒地后,周某持铁棍击打狗身试图驱赶,过程中铁棍误伤赵某头部,致赵某重伤昏迷。赵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赵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五百元的治安处罚,认定其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过错,但赵某强行进入私人院落亦有过错。小区物业某物业公司因未及时劝阻纠纷及未督促业主拴绳,被认定承担补充责任。现场目击者李某证言证实,赵某系主动挑衅并强行闯入,周某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过当。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及某物业公司赔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因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死亡与伤害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责任分担比例产生激烈争议。法院结合证人证言、警方处罚决定书及现场监控,综合认定案件性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饲养动物未拴绳存在重大过错,但赵某强行进入他人院落引发冲突,对纠纷起因负有主要责任。周某持械击打行为虽具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应承担次要责任;某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酌情确定周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5%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周某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0,000元;某物业公司承担10,000元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3、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千二百45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邻里通行权纠纷中动物致害与正当防卫的界限,明确了防卫过当在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规则。对于规范业主文明养犬、合理行使相邻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警示当事人遇事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