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张某与李某系相邻农田承包户。因李某长期占用张某承包地边缘堆放杂物阻碍通行,双方发生争执。当日16时许,张某再次前往清理障碍物时,李某持铁锹从后方击打张某背部,赵某随即加入,二人共同对张某实施殴打。张某倒地后,李某持铁锹击打张某头部,张某随手拾起砖块反击击打李某面部,赵某亦参与互殴。张某经送某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左侧肢体偏瘫,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报警后,警方出具接处警记录,确认李某、赵某持械攻击,张某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出必要限度。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李某、赵某共同侵权事实及张某反击行为的性质。法院认定李某、赵某构成共同侵权,张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李某、赵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鉴于张某防卫过当,酌情减轻李某、赵某30%的赔偿责任;3. 李某、赵某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320,000元,由李某承担60%,赵某承担40%。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68条、第一千一百73条、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邻里通行纠纷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强调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持械攻击下的反击行为,需结合紧迫性与限度综合认定,既保护受害人权益,又防止权利滥用,具有典型的教学与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