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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赵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在居住的小区内部道路正常通行。该小区道路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属全体业主共有。张某因需前往小区北门,途经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的楼栋附近。李某与赵某系共同侵权人,二人长期因小区公共区域使用问题与张某存在矛盾。当日,李某饲养的大型犬未佩戴嘴套,赵某饲养的犬只亦处于未完全管控状态。当张某经过时,李某与赵某均未有效约束其犬只,两只犬只突然对张某发起攻击,导致张某面部、手臂多处咬伤。事发后,张某立即前往某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张某因治疗、误工、营养等产生大量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赵某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小区道路性质、饲养动物管理义务及因果关系。经庭审质证,医院病历、伤情鉴定报告、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等证据链完整。法院认定小区道路为公共通行区域,李某、赵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和控制义务,构成共同侵权。物业公司虽负有管理职责,但已履行基本巡查义务,责任较轻。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比例争议较大,法院结合案情进行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赵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鉴于李某、赵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二者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为52万元。李某、赵某各承担25万元,物业公司承担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小区内部道路通行权与动物饲养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邻里纠纷背景下,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分担及物业在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认定具有典型意义。判决严格依据民法典,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对类似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