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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赵某与邻居刘某因院落围墙改建引发通行权纠纷。赵某之子(10岁)随监护人赵某前往刘某院外理论,刘某饲养的未拴绳金毛犬突然冲出咬伤赵某之子左腿。赵某见状上前理论并推搡刘某,刘某随即反击,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构成互殴。经鉴定,赵某之子构成轻微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案发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但因双方对互殴责任划分争议较大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刘某行政拘留五日,对赵某罚款二百元。赵某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结合证人证言、警方笔录及现场监控,认定刘某未拴绳饲养犬只存在主要过错,但赵某在纠纷中参与互殴,对损害后果扩大存在次要过错。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赵某之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刘某需赔偿赵某之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4,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邻里纠纷中动物致害与互殴竞合时的责任划分规则。强调饲养动物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警示当事人维权需合法理性,互殴行为将导致过错分担,影响最终赔偿额度,对基层矛盾化解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