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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周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赵某(承租人)与周某(业主)因装修施工噪音问题产生矛盾。周某雇佣工人在公共楼道堆放建材,阻碍通行。赵某多次劝阻无效,遂在自家门口堆放杂物阻挡施工。5月12日,周某之子周某乙(12岁,赵某监护下的访客)在小区道路追逐玩耍时,被赵某饲养的未拴绳犬只咬伤面部。经鉴定,周某乙构成十级伤残。赵某认为周某乙擅自进入其控制区域且存在挑衅行为,其反击属正当防卫。周某乙监护人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乙伤情进行鉴定,出具意见认定其构成十级伤残,并评估了精神损害程度。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过错比例产生激烈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及《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赵某未拴绳饲养犬只存在重大过错,周某乙虽有过错但不构成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赵某行为属侵权。鉴于纠纷起因于双方邻里矛盾激化,酌定赵某承担70%责任,周某乙监护人承担30%责任。判决赵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3、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邻里纠纷中动物致害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强调饲养动物需尽管理义务。同时,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充分考量纠纷起因的责任分担,体现了司法对和谐邻里关系的引导及公平原则。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