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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等邻里物业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与李某系相邻住户。李某因自家农田灌溉用水问题,长期与张某及其同住亲属赵某(共同侵权人)产生矛盾。同年6月12日,李某与赵某在张某住宅旁农田处再次就是否占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发生争执。争吵中,李某情绪激动,先动手推搡张某,赵某随即上前协助,二人共同对张某实施殴打。张某在反抗过程中被李某抓伤面部,赵某踢打张某腿部,导致张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及面部撕裂伤。经医院紧急救治,张某伤情稳定,但面部遗留明显瘢痕。经司法鉴定,张某面部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双方曾就赔偿事宜在街道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过调解,但因李某与赵某拒绝承担主要责任,调解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监控录像及现场证人证言,认定李某与赵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鉴于李某先动手且抓伤张某面部,赵某协助殴打,双方均有过错,但李某与赵某对张某的伤害后果负主要责任。考虑到双方曾有过调解记录但失败,且案件起因于邻里物业使用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再次尝试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最终由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李某与赵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李某承担60%的责任,赵某承担40%的责任。张某自身在互殴中存在轻微过错,减轻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为420,000元。判决李某赔偿张某237,800元,赵某赔偿张某168,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反映了邻里物业纠纷升级为人身伤害的法律后果。明确了共同侵权人在互殴中的责任划分原则,特别是当纠纷源于农田、通道等物业使用争议时,行为人需对升级的暴力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而言,及时固定证据、申请伤残鉴定是获取合理赔偿的关键,同时也警示邻里间应理性维权,避免矛盾激化导致刑事或民事双重责任。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