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李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张某诉李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张某与李某因小区公共道路停车位归属问题发生争执。李某驾驶车辆强行占用张某预留车位,张某上前理论时,李某下车推搡张某并辱骂。张某后退至小区道路边缘,李某突然从后备箱取出防身用的电击棒击打张某,并持械逼近。张某为保护自身安全,随手捡起路边砖块反击,击中李某面部,导致李某鼻骨骨折及眼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发时,小区物业保安未加制止,且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李某先行动手、张某被动防御的过程。张某随后报警,社区介入调解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某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小区监控视频,结合警方笔录,认定李某先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不负刑事责任,民事上亦属正当防卫。但考虑到张某反击力度稍有过当,且物业公司在事发时未及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忽。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伤情进行复核,确认轻伤二级。审理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互殴产生争议,法院依据证据链认定非互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认定张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但因防卫过当承担次要责任;2. 李某作为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3. 某物业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李某过错程度、张某损害后果(轻伤)及物业过错,酌定李某承担60%赔偿责任,张某自负2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补充责任。赔偿总额核定为45万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暂按轻伤估算)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73条(过失相抵)、第一千一百74条(正当防卫)、第一千一百98条(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邻里纠纷中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明确了物业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判决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合理划分了多方责任,对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引导公民依法维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