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12岁,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母亲李某在小区道路散步时,因张某违规停放共享单车阻碍通行,与负责该区域巡逻的物业保安赵某发生争执。赵某上前理论时,张某之父陈某(在场)情绪激动,上前推搡赵某并试图抢夺其对讲机。赵某为摆脱控制,用力推开陈某,导致陈某倒地后脑撞击路沿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小区路灯昏暗,无监控清晰记录推搡力度。邻居王某目睹全过程,证言称双方先有肢体冲突,赵某未使用器械。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赵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不予治安处罚;陈某负主要过错,赵某负次要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颅脑损伤致死。法院结合证人王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公安机关调查结论,重点审查了赵某推搡行为的必要性与限度。法院认定赵某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但考虑到小区道路狭窄、夜间视线不佳,赵某在制止过程中未加克制,存在一定过失,故认定双方混合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行为属正当防卫,物业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比例定为20%。综合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酌定赔偿总额为8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物业安保人员在履职中正当防卫与侵权责任的边界,明确了混合过错下责任分担规则。对引导公众理性维权、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体现了司法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支持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