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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承租人陈某租赁某农业科技公司位于郊区的农田用于种植蔬菜,该地块周边由某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同年6月10日,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赵某在农田边缘进行除草作业时,因未设置警示标志,其饲养的宠物犬挣脱绳索咬伤正在田间劳作的陈某。陈某随即反击,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赵某推搡陈某致其倒地,陈某回击致赵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构成轻伤二级,赵某构成轻微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陈某因互殴情节被警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二级。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过错、赵某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以及双方互殴过程中的过错程度。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赵某存在重大过错,陈某在遭受侵害后反击过当,双方均有过错。综合考量,判决某物业服务企业承担60%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40%责任。鉴于陈某伤情较重且产生高额医疗费、营养费,最终核定某物业服务企业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5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内动物致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以及互殴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精细化划分。对于承租人在特定作业场景下的权益保护提供了裁判指引,强调了饲养动物人的严格责任与受害人自我风险承担的平衡。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