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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与李某系某小区相邻住户。2023年5月起,李某因不满张某家中餐饮油烟长期通过公共烟道倒灌至自家厨房,双方多次在楼道及微信群内发生言语争执。同年8月12日晚,李某再次因油烟问题敲门理论,张某开门后双方爆发激烈口角。李某情绪激动,伸手推搡张某肩膀,张某随即后退并挥拳回击,两人在门口狭窄空间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张某被李某推倒撞上门框,导致右臂骨折。事发后,物业公司保安到场制止并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双方互殴,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治安处罚。经司法鉴定,张某右前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因治疗、误工等损失,向李某主张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审理中,双方就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确认张某为十级伤残。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双方存在互殴行为,李某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推搡行为引发冲突,存在重大过错,但张某挥拳回击亦属互殴,不构成正当防卫,双方均有过错。综合考量,认定李某承担60%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判令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邻里纠纷中“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强调面对轻微推搡不应过度反击。同时,通过过错划分体现司法对激化矛盾行为的否定评价,引导居民理性处理邻里矛盾,维护社区和谐。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