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周某相邻关系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与周某系相邻住户,赵某在自家与周某房屋间的空地种植蔬菜。周某因赵某种植蔬菜产生的异味影响其居住体验,长期通过排放厨房油烟干扰赵某。2022年8月12日,双方因油烟排放再次发生激烈口角。争执中,周某情绪失控,咬伤赵某左臂,导致赵某受伤出血。赵某因患有严重心脏病,在遭受剧烈疼痛及精神刺激后突发心源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之子张小某作为监护人及近亲属,主张周某的行为与赵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事发地虽为农田边缘,但紧邻居民住宅,属于相邻关系范畴。物业多次介入调解未果。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周某咬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但因受害人死亡系自身疾病诱发,周某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转为治安处罚。民事部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确认周某侵权行为与赵某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误工费因无固定收入证据,金额未确定,法院结合当地行业标准酌情认定。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288条关于相邻关系规定,周某违反相邻义务且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赵某自身疾病为主要原因,周某承担30%赔偿责任。判令周某赔偿张小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误工费因证据不足,酌情支持1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相邻关系纠纷中,轻微暴力行为诱发受害人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复杂因果关系认定。明确了在混合过错下,侵权人虽未直接致死,但因违反相邻义务引发冲突,仍需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处理邻里纠纷引发的极端后果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