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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赵某相邻关系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与李某、赵某系某小区相邻住户。李某、赵某在自家房屋后院与张某房屋之间的空地(原为张某承包的农田,后因规划调整变为公共绿地边缘)搭建烧烤炉,长期排放油烟。张某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劝阻无效。2023年5月12日晚,李某、赵某再次在公共区域烧烤,油烟弥漫至张某家中。张某前往理论,双方发生激烈口角。李某与赵某共同对张某进行推搡,张某在反抗过程中摔倒,致右腿骨折。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约为12万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张某提交物业调解记录、邻居证人证言证明李某、赵某长期违规排放油烟且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李某、赵某承认推搡事实,但主张张某先动手,要求划分互殴过错。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李某、赵某构成共同侵权,张某存在轻微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法院认定李某、赵某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行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李某、赵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李某、赵某连带赔偿张某10.8万元(含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范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反映了邻里间因油烟异味纠纷升级为人身伤害的案件特征。明确了共同侵权人在推搡致伤中的连带责任,同时通过过错责任原则合理划分互殴情形下的责任比例,对平衡邻里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职责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