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陈某邻里纠纷致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与陈某系相邻小区住户。赵某在自家阳台安装大型油烟净化设备,长期排放油烟异味,严重影响陈某正常生活。陈某多次向某物业公司投诉,物业虽经协调但效果不佳。2022年8月12日晚,陈某再次因油烟异味与赵某当面对质,双方言语激烈。争执中,赵某情绪失控,从屋内取出一把用于修剪阳台绿植的铁质剪刀,持械击打陈某面部及肩部。陈某倒地后,赵某继续推搡。经法医鉴定,陈某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及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属互殴行为,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陈某因情节较轻未受处罚。赵某家属赔偿陈某部分医疗费后,双方就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剩余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赵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伤情鉴定意见,确认陈某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刑事部分驳回起诉,转为治安案件处理。民事部分,法院结合公安机关对互殴责任的认定,审查了双方过错程度。考虑到赵某持械击打情节恶劣,过错程度高于陈某,且纠纷起因于赵某长期排放油烟违反相邻权规定,赵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赵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刑事定罪部分的请求;二、赵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5,000元;三、鉴于陈某在冲突中存在推搡等过错行为,酌情减轻赵某20%的赔偿责任,赵某最终需支付陈某人民币6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反映了邻里间因油烟异味引发的纠纷升级风险。明确了即使未构成刑事犯罪,持械伤人仍需承担高额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通过互殴过错划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双方违规行为的评价,警示业主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相邻权纠纷,避免私力救济导致法律责任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