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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邻里侵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某小区业主张某与邻居李某因楼道杂物堆放问题发生日常口角。双方情绪逐渐激动,在小区内部道路争执中,李某突然伸手抓挠张某面部,导致张某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张某随即报警并就医,经医院诊断为面部轻伤二级。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事发时,李某之子(12岁)在场但未参与打斗。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害其身体健康权,要求赔偿。李某辩称系互殴,且张某先有推搡动作,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调取了小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李某抓伤张某的过程,证实李某存在主动攻击行为。针对李某提出的互殴抗辩,结合监控显示张某主要处于躲避状态,未实施反击,故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鉴于李某作案时未成年,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就是否构成轻伤二级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李某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李某的监护人需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李某行为造成张某面部轻伤,对其容貌造成一定影响,精神痛苦较大,但李某事后积极道歉并部分赔偿,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的范围。合计赔偿158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邻里纠纷中口角升级致人轻伤的责任认定规则,强调了监控视频在还原事实关键作用。同时,明确了未成年人侵权时监护人责任的承担,以及轻伤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标准,对化解基层矛盾、规范邻里交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