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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赵某承租刘某位于郊区的农田用于种植蔬菜。赵某饲养的一只大型犬长期在田间活动。某日,刘某进入赵某承租的农田边缘采摘蔬菜时,赵某未对犬只采取束链等安全措施。犬只突然扑向刘某,刘某为保护自身安全,随手拾起砖块击打犬只头部,过程中不慎击中赵某腿部,致赵某左胫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产生激烈争执,赵某主张刘某侵权,刘某主张正当防卫。

审理过程

本案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后,赵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伤二级。庭审中,证人张某(邻居)出庭作证,证实刘某当时处于被犬只扑咬的危险状态,其反击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比例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对损害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刘某在面临犬只攻击的紧急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进行反击,虽造成赵某轻伤,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民事赔偿部分,考虑到赵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刘某行为有一定过激,酌情认定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自负主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判决刘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责任比例较低,暂不单独确定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或另案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受害人反击行为的定性。在宠物饲养纠纷中,饲养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他人面临危险,他人实施防卫行为即使造成轻微伤害,也可能因正当防卫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这有助于引导公众正确行使防卫权,同时强化宠物饲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分类:邻里纠纷导致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